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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药监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杜绝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纠违规、促规范”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我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编号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不得随意复印。凡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或参加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为证明其合法资质需提供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均应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并编号。

    2、许可证复印件编号管理,以销售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市区或县域内医药工商企业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号并加盖印章;省内企业跨省辖市或县(市)从事药品销售活动,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编号盖章,由销售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编号盖章;省外企业到销售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号盖章。

    3、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由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编制,分别管理。市局只负责到市区所属涉药单位销售药品的医药工商企业的编号管理工作,县(市)局负责到县域所属涉药单位销售药品的医药工商企业的编号管理工作。编号统一格式为:

新乡市局:市简称+A或B+年号+企业编号-登记盖章人次号

县(市)局:县(市)简称+A或B+年号+企业编号-登记盖章人次号

A或B: “A”代表工业企业,“B”代表商业企业;

年号: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

企业编号-登记盖章人次号: “企业编号”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登记盖章人次号”使用3位阿拉伯数字。

4、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与业务人员的管理相结合,在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仅供XX企业XX人在XX区域销售药品使用”字样和使用时间“自X年X月至X年X月”,区域涉药单位留存含有上述字样并加盖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编号盖章的复印件使用期为一年,下年度重新审查登记。

5、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设置专门登记本。基本登记项目: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事由、购销单位名称、有效期、编号、经办人签字等。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新乡市区域内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或参加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应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购销单位名称、有效期等),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号盖章。加盖印章和编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已建立的药品供货企业资质档案原《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应撤换为经市、县药监局编号盖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8、从2005年8月1日起,凡发现未加盖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无编号许可证复印件的,将按照涉嫌出借许可证依法查处。

9、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编号工作从2005年6月15 日起开始。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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