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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食品国家法定标准。
2.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3.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4.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5.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
6.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并综合有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体系;研究拟定食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9.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10.市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市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食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与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1.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负责承办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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