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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9〕12号)中明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原执法主体变更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前置条件
条件:1.
合法的科研和教学单位;2.具有相应的验收、保管、领发、核对等管理制度。3.有专用毒性药品的仓间或专柜和安全防范措施。4.
建立专用帐册,实行专人管理。
提出筹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
合法的资质证明材料;3.
医疗用毒性药品相关条件准备情况的说明。
三、办理程序(流程图)
1.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受理;
2.市药监部门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药监部门对其进行验收;
4.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市药监部门下发文件准予经营(使用)。
四、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20日
六、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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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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